最新推荐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制度 正文

武汉轻工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科技产业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制定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统筹安排,注重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其整个寿命周期中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学校鼓励从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人员,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学习研究、改革创新,努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范围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根据学校制定的招(议)标办法进行。

第六条 十万元及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论证等,经报校实验室建设与规划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为单台价格在800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第八条 凡单台在8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不能附随计算机硬件报帐,须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单独建帐、建卡。凡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应有专家小组对其进行验收,所有资料(包含合同、软件载体、质保书、说明书及资料等)要归档管理。

第九条 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实行省教育厅、学校、院(系)及重点实验室三级管理。

一、 省教育厅所管辖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是:

1. 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

2. 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4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

3. 单价虽不足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省教育厅明确规定为大型精密稀缺、贵重的仪器设备。

二、学校、院(系)及重点实验室二级管理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是:

凡单台件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成套设备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或价值虽不足10万元,但在学校或地区属于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列为校级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凡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或成套设备价值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以下列为院(系)及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十条学校和使用单位要在人力、技术和设备上提供条件,实施仪器设备计算机管理。逐步做到各项数据进入校园网,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上报各种统计数据,做到数据准确可靠,情况真实。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运行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资料,从购置论证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进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字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校档案室做好贵重仪器设备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严格执行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管理,并对其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六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维护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并做好使用、维修记录,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学校制定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八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技术改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有计划地对陈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制定若干政策和措施调动各种因素,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以更好地为教学、科研与科技产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账、卡、物管理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要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验收、建账、建卡。没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验收签章,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各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建立并做好固定资产流水账和分类总账。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与财务处会同使用单位坚持每年至少对账一次,要求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制度,每年对使用效益进行一次评价。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设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提高大型精密设备的共享程度与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制定仪器设备损坏与丢失的赔偿办法,以规范和完善仪器设备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对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维修费用过高,以及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统一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制定积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尽可能的发挥这类仪器设备的作用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丢失赔偿收入、报废残值收入等统一由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作为“设备经费”处理,用作仪器设备的维护、实验室搬迁等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好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字体: 】【收藏】 【打印】【关闭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