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浪费,做好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值品、易耗品,包括教学、科研、校办产业、行政、后勤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低值品:低值品根据价格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又分为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是指物资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至800元以下(行政办公指单价在200元及以上至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200元以下易损、易耗的物品,指各种元器件、原材料、燃料、试剂、金属、非金属等。
第二条 根据需要,使用部门需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物资购置计划,经同意之后,方可购置。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所管理的低值品、易耗品经费只能用于实验教学,不可挪为它用;物品的购置计划,需报实验项目、人时数,经学院(系)、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物品的购置应本着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原则,视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和经济财力的许可,做到用多少领多少,用多少购多少,不积压、不浪费。
第三条 购入的物品应有专人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对物品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到供货单位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第四条 购回贵重金属后,要求有三人在场验收(实验室领导、使用者、保管人),暂时不用的存放保险柜。发货时同样要求三人在场,除一人开保险柜外,其余二人作好计量、记账等工作,用多少领多少。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须指定工作认真且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管理。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安全和物品的安全,危险品的领用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对其领、用、剩、耗的数量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险品的容器、废质料、废液、渣滓要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验收、建帐(除不建卡外)手续类似固定资产。凡购置低值耐用品未到物资主管部门验收的,学校财务处不予报帐。学校对低值耐用品进行计算机管理,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明细账。每年年底物资主管部门要与实验室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七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实验室要建立低值品、易耗品明细账,借用、归还手续要清楚。院(系)要定期对所管理范围内的物品进行检查,损坏、丢失的物品由院(系)主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物资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实验室不得对外办理任何调拨业务。
第八条 对不负责任随意损坏、丢失物品的现象,要批评教育,并按规定赔偿损失。严禁将公物占为己有。